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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人,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手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一般提供如下手续:1、会见先容信(函、证明)原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3、委托人身份资料复印件;4、委托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核对原件);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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